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6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办事处林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飞扬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办事处林寨工业园西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街道丁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飞扬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4年1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4)鲁1526执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