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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与被申请人南京燎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的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115行审13号
申请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区区国土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200号。
法定代表人蒋根林,区国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詹德亮,区国土局科长。
被申请人南京燎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垣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17号1幢1169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燎垣公司经理。
申请人区国土局于2015年12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江宁国土资执罚[2015]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被申请人燎垣公司销售石料款违法所得25366099.20元,并对被申请人燎垣公司处以罚款1200000元,被申请人燎垣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申请人燎垣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交纳罚款1200000元,上交违法所得7020000元,剩余款违法所得被申请人燎垣公司一直未交纳。申请人区国土局于2016年8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区国土局申请执行的江宁国土资执罚[2015]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现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润进
审 判 员  査 勇
审 判 员  郑明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