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731号
申请人: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申请人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渝0108执保2629号执行裁定书,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镇某某片区某号地块(权属证号:106D房地证20**字第000**号)。2021年12月16日,申请人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镇某某片区某号地块(权属证号:106D房地证20**字第000**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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