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376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玲(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汤先林,男,1944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玲(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玲(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汤先荣,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玲(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汤先玉,女,1953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玲(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汤先秀,女,1956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玲(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长电一支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80092958966。
法定代表人:冉启云,主任。
被告: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6108513Q。
法定代表人:李德飞,董事长。
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2041130H。
法定代表人:陈春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A幢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925441X。
法定代表人:许先辉,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南滨路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晓月A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12500108750054235E。
法定代表人:刘孟,主任。
第三人:徐家俊,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汤先林、***、汤先荣、汤先玉、汤先秀与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南滨路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徐家俊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汤先林、***、汤先荣、汤先玉、汤先秀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先林、***、汤先荣、汤先玉、汤先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先林、***、汤先荣、汤先玉、汤先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汤先林、***、汤先荣、汤先玉、汤先秀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何 流
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
人民陪审员 熊鸿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姚静婷
书 记 员 曹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