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4801号
原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淮安茂业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茂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1元,减半收取计3110.5元,由原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钱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