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6604号
原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094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传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生态科技城长江东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T7U5E1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传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