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91民初4053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3号2幢2楼。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5号(7-2)。
法定代表人:邓洪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广州路8号院内402室。
法定代表人:钱文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市建筑设计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森公司”)、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雨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淮安市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正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均到庭参加诉讼,翔森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2019年1月4日通过的星雨华府工程质量合格验收结论无效;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被告赔偿财产损失47827元(维修费12400元+两年物业费4208元+能耗垃圾费1219.26元+租房费3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4日,星雨华府8、9号楼还存在外挂石材、消防、配套绿地工程处于施工状态尚未完工,未按照规划设计违规增加地面停车位,9号楼1703室内墙严重掉粉、窗框变形、地面防水开裂等问题,四被告故意隐瞒8、9号楼处于施工状态、9号楼1703室房屋质量问题的事实,在2019年1月4日8、9号楼验收过程中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行业法律规章标准,出具虚假工程验收合格报告,侵犯原告对案涉房屋质量知情权以及财产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雨润公司辩称,竣工备案完全是合格合法的,在另案中已判决,验收是合规的。其不同意承担责任,案涉房屋本身是没有质量问题。案涉会议纪要载明房屋确实存在会议纪要上陈述的问题,但被告公司已经按照会议纪要上面的问题去维修,但是未得到原告的认同,后原告自行维修。
被告正中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受雨润公司委托对星雨华府进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报告是案涉五方针对9号楼单体的工程进行验收得出的合格结论,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淮安市建筑设计公司辩称,本案原告诉请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被告翔森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3月25日,原告购买被告雨润公司开发的位于淮安,建筑面积119.69平方米,套内面积85.42平方米,公共部位和公摊面积34.27平方米,总价971510元。
2020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雨润公司形成《房屋验收交接单》,载明:次卧北窗玻璃裂开,墙体粉刷掉落(全部)主卧卫生间防水做不到位,次卫生间窗打不开,防水做不到位,次卧窗变形两个窗,厨房防水不到位等。原告在收房意见处手写“质量问题,暂不收房,整改合格后收”。
2021年3月25日,各方就淮安星雨华府9-1703室内墙体粉刷层事宜形成《会议纪要》,载明:参会人包括生态文旅区社区工作人员、星雨华府地产部吴亚东、物业公司蔡同喜及原告等,地点为售楼中心,主要内容和决议:1.9-1703室内房屋2020.4.11交付墙体粉刷层标号不达标。地产吴亚东: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室内墙体粉刷层全面铲除维修完成(墙面粉刷、卫生间防水、窗户损坏达到交付标准)。业主要求:如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所产生费用为:原墙铲除238㎡*15=3570元;墙面挂网、水泥黄沙、白宫粉刷238㎡*40元/㎡=9520元;卫生间防水2*1000元/个=2000元,窗户重做:15㎡*460元/㎡=6900元,共计21990元。3.2021年4月20日之前所产生物业费应由地产支付。4.如2021年4月20日之前未将9-1703室内墙面粉刷、卫生间防水、窗户维修没有完成维修(维修交付标准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为标),将由业主自行维修,后所产生费用再行商议。
2021年5月10日,原告***与案外人淮安优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维修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案外人就房屋存在的内墙掉粉、窗户开裂窗框变形等问题进行维修,议定价为12400元,分别为内墙部分1.原墙面阴阳角及正面粉刷层铲除100平*15=1500元;2.墙面挂网及粉刷100瓶*40=4000元。窗户部分:窗户重新订做15平*460=6900元。工期30天,2021年5月28日进场,2021年6月28日完工。
另查明,原告为案涉房屋缴纳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物业费4250.93元、能耗费及垃圾费合计1219.26元。
原告***因与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0891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案涉房屋在合同交付之日前(即2019年1月10日前)通过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五方验收合格。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民终170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前述判决。
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其于2020年4月11日拿房,因被告雨润公司未能将房屋存在问题维修完毕,故其自行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维修。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期入住延迟,客观造成其租金损失的发生,其于2019年6月10日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0日,年租金3万元。被告应予负担。
上述事实,有各方举证及庭审陈述等在卷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雨润公司等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载明由被告雨润公司对案涉房屋问题予以维修,现被告未能履行完毕相应义务,且原告亦自行委托案外人进行维修并支出1240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针对原告主张的2019年及2020年物业费4208元及能耗垃圾费1219.26元,双方就费用负担进行约定,现该费用应由被告雨润公司负担。针对原告主张的租房费3万元,因会议纪要已经对双方的争议作出明确的解决方案,被告承诺2021年4月20日前完成维修,现因被告未完成维修义务,由原告自行完成维修,并于2021年6月28日完成,本院根据双方约定,结合实际损失发生的情况,酌情确定延迟入住损失为5000元。对于被告辩称,其已经履行维修义务的主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提出吴亚东作出的承诺对其无约束力的抗辩主张,结合会议纪要形成的目的以及吴亚东的身份,吴亚东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作出的对被告雨润公司有约束力,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淮安市建筑设计公司、翔森公司、正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失22827.26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22827.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元,由原告***负担450元,由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缴费账号:62×××30;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22)。
审 判 长  邵爱静
人民陪审员  于文年
人民陪审员  王 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徐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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