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03民初2974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设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16296257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木章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6.43元,由***负担。
审判员*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