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81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162962579M,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设巷18号。
被执行人:张宝升,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6民终583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宝升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995951.28元及逾期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宝升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甘云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