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山东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169号
原告:山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65212721A。
法定代表人:昃道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敦亮,淄博申明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男,系单位职工。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设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162962579M。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原告山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同日,原告山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魏 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苏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