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2民初150号
原告:株洲铁航卫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法定代表人:**发,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株洲中策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株洲伟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渌口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株洲铁航卫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株洲中策装饰有限公司、株洲伟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渌口区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通知书上明确: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800元,现需减半交纳4,900元。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限前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已将该通知书于2023年1月31日送达给了原告株洲铁航卫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原告株洲铁航卫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上述规定,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坤齐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