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民终19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1号301至3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95267D。
法定代表人:曾志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程,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龙海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建行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85061868B。
法定代表人:黄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立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海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城投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8)闽0681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立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敏、何程,被上诉人龙海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立道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8)闽0681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支持合立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龙海城投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属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决未对案涉项目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也未要求龙海城投公司提交邀请招标的所有依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即认定本案为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属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合同有效的情形下,认定合同无效,并且未当庭释明,也未要求龙海城投公司就案涉项目招标依据进行举证,严重损害了合立道公司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一审判决程序存在严重错误。二、龙海城投公司应向合立道公司支付第二阶段初步设计的设计费。案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是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而不是结算方式,一审判决认为该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是根据合立道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量确定的与事实不符。工程设计收费与一般工程施工收费有着不同的标准,故建设部有专门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并对设计各阶段工作量进行了规定,并依据工作量来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这也是工程设计合同结算的文件依据。因案涉项目龙海城投公司仅委托合立道公司进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合立道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计算得出第一阶段方案设计的设计费应为3,790,169.1元,第二阶段初步设计的设计费应为即4,549,036.9元。事实上,龙海城投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已明确对该两个阶段应付的设计费均予以确认。在合同未解除时双方当事人同意按该支付进度进行付款,但当合同解除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合立道公司已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与支付进度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一审判决直接将龙海城投公司支付的进度款认定为设计结算价款,显然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一方面确认合立道公司完成了部分初步设计工作,一方面又认定合立道公司主张设计费的依据即合同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一审法院未当庭释明合立道公司是否就已完成工作量费用进行进一步举证,直接驳回合立道公司的诉求显然错误。三、合立道公司有权没收龙海城投公司交付的定金。根据案涉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规定的“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的约定,鉴于龙海城投公司已实际交付了定金1,227,497.00元,故龙海城投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定金条款生效,合立道公司有权没收龙海城投公司已交付的定金。即使是龙海城投公司已部分履行了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之规定,合立道公司也有权根据龙海城投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比例没收相应比例的定金。一审判决直接以定金抵做设计费而驳回合立道公司没收定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龙海城投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龙海城投公司与合立道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没有公开招标,而是以邀请招标的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属无效合同由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合立道公司也存在过错,合立道公司是专业的设计公司,其理应比龙海城投公司更清楚本案设计工程是否可以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故合立道公司要求龙海城投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任何依据。二、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合立道公司未再向龙海城投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成果,而驳回合立道公司的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龙海城投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但合立道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合同约定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时间为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后30天内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政府部门审批通过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合立道公司应当在2017年6月17日前将初步设计文件交付龙海城投公司,经龙海城投公司多次催促后合立道公司仍然无法交付初步设计方案,故合立道公司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合立道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中合立道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设计成果有交付龙海城投公司,龙海城投公司只认可合立道公司提交的总平及单体方案优化文件,其他内容是在龙海城投公司通知合立道公司解除合同后补充的,因为在龙海城投公司通告合立道公司解除合同后,合立道公司都没有向龙海城投公司反映有存在其他设计材料,合立道公司没有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向龙海城投公司反映过合立道公司有超过“总平及单体方案优化文件”以外的设计材料,如果存在合立道公司所说的超过“总平及单体方案优化文件”以外的设计材料,那么合立道公司的工作人员会及时与龙海城投公司沟通反映,但合立道公司一方所有工作人员从来没有说过或者提出过,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合立道公司未再向龙海城投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完全符合客观事实,没有交付的初步设计成果,龙海城投公司完全有理由认为合立道公司是在起诉前才赶制的初步设计成果,意图来让龙海城投公司买单,这是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三、合立道公司从来没有将诉求的初步设计成果交付给龙海城投公司,庭审中合立道公司也承认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有交付初步设计成果给龙海城投公司,从2017年5月17日政府部门审批通过至2018年4月17日的设计合同终止函,其时间长达11个月,合立道公司从未将初步设计成果交付龙海城投公司,就是按合理时间交付,合立道公司也已远远超过了合理时间,居于合立道公司长时间无法交付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下,龙海城投公司因合立道公司的行为无法继续开展工程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龙海城投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合立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四、由于合立道公司已经违约,设计合同约定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初步设计成果,属于根本性违约,合立道公司无权要求没收龙海城投公司交付的定金,而且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故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没有任何错误。
合立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龙海城投公司向合立道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3200528.70元;2、判令合立道公司没收龙海城投公司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227497元;3、判令龙海城投公司支付合立道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2178.84元;4、本案诉讼费由龙海城投公司承担。
龙海城投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合立道公司支付龙海城投公司定金处罚的1227497元;2、判令合立道公司返还龙海城投公司超付的工程款301486.79元;3、诉讼费用由合立道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10日,龙海市南太武汽车产业园一期安置房及配套工程设计方案经专家组评审确定合立道公司为中标单位。2017年3月28日,龙海城投公司向合立道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合立道公司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龙海城投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2017年4月20日,龙海城投公司(发包人)与合立道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双方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龙海市南太武汽车产业园一期安置房及配套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住宅及架空层、商业、幼儿园、其他配套用房、地下车库等估算建筑面积合计481371㎡,收费标准为17元/平方米,估算设计费合计818.331万元。合同第二条说明:1、设计服务内容包含建筑单体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通风、智能化、夜景照明、景观园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小区道路及管网的方案、初步设计及工程初设概算、基坑支护,不含燃气设计、室内精装修、配套道路及配套绿地等专项设计;2、实际设计费=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的总建筑面积×收费标准;3、根据龙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22号文决定,本工程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且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20%。合同第三条约定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如下:设计工作开始前,应提交工程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发包人设计要求,初步设计工作开始前应提交地质勘察资料。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设计资料及文件如下:1、合同生效且发包人支付完定金后20日内,提交总平及单体方案优化文件;2、总平及单体优化方案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通过且经发包人确认(无重大修改)后30日内,提交夜景照明、智能化设计、基坑支护、景观园林专项初步设计文件;3、总平及单体优化方案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通过且经发包人确认(无重大修改)后30日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4、总平及单体优化方案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通过且经发包人确认(无重大修改)后50日内(以提供的概算成果满足概算评审单位要求之日为准),提交初设概算。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初步设计(含概算)收费估算为人民币818.331万元整(含初步设计及概算专家评审费),设计费支付进度如下:第一次,占总设计费15%定金,估算付费额1227497元,付费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第二次,占总设计费35%,估算付费额2864159元,付费时间为总平及单体优化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设计人提交付款申请后30日内支付;第三次,占总设计费40%,估算付费额3273324元,付费时间为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取得发改批复后,设计人提交付款申请后30日内支付;第四次,占总设计费10%,估算付费额818330元,付费时间为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设计人提交付款申请后30日内支付。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且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正式税务发票;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3、最终设计费以经双方确认的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的总建筑面积为计算基准,在第四笔支付时按实调整设计费总额,多退少补;4、发包人应在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30日内予以确认,逾期则视为设计人提交的文件已经得到发包人确认;为了更好的完成项目设计,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就本项目内“基坑支护”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并由设计人全权处理相应的分包事宜。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比例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予以确认;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付款,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若经协商合同继续履行的,设计人下阶段工作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相关约定。
2017年5月17日,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向龙海城投公司出具《规划设计审核决定书》,决定龙海市南太武汽车产业园一期安置房及配套工程总平及设计方案经审查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布局合理,该项目规划总平面经公示无异议,原则同意龙海市南太武汽车产业园一期安置房及配套工程总平及设计方案。
2017年6月17日,合立道公司向龙海城投公司发出《设计费请款函》载明:我司接受贵司委托,承担“龙海市南太武汽车产业园一期安置房及配套工程”项目工程设计任务并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现将我司完成设计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完成的工作量。至2017年6月,项目总平及单体优化设计方案已经贵司确认,并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二、设计费计算。根据合同约定,目前贵司应支付合同第一次和第二次付款阶段设计费,即应付设计费合计为1227497+2864159=4091656元整。恳请贵司对我司完成的工作给予核实,并拨付设计费。
2017年6月29日龙海城投公司向合立道公司支付设计费4091656元。
2018年4月17日,龙海城投公司向合立道公司出具《关于龙海市南太武滨海新城(港尾)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工程设计合同终止的函》(以下简称终止函),载明:贵单位中标的龙海市南太武汽车产业园一期安置房及配套工程,我司已根据龙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91号和龙发改【2017】288号文批复更名为“龙海市南太武滨海新城(港尾)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工程”。根据我司与贵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龙城投房合2017050号)约定,贵单位已履行部分工作,而我司也于2017年6月29日向贵单位支付设计费4091656元。现根据龙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5号文决定,该项目采用回购方式建设,我司不再承担建设任务,并要求我司终止设计等工作。现请贵单位抓紧与我司商讨该项目设计合同终止事宜。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二个,1、关于合同效力、违约及定金的问题;2、关于合立道公司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及设计费的问题。一、关于合同效力、违约及定金的问题。
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以上述法律及法律授权的行政法规规定,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就本案设计合同而言,工程设计费估算付费额人民币818.331万元,发包人龙海城投公司为国有企业,资金来源为龙海城投公司自有资金,因此,本案设计合同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而本案工程只于2017年2月10日经专家评审确定合立道公司为中标单位,未进行公开招标,直接确定中标单位,以上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故,本案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违约及定金问题。因本案所涉设计合同无效,有关违约条款及定金条款的约定亦无效。龙海城投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合立道公司发出《终止函》,要求合立道公司抓紧与龙海城投公司协商设计合同终止事宜,《终止函》内容表明,合同终止的原因系龙海城投公司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决定,不再承担本项目建设任务,此行为即龙海城投公司在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终止合同,故,龙海城投公司辩称因合立道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总平及单体优化方案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通过且经发包人确认(无重大修改)后30日内”将夜景照明、智能化设计、基坑支护、景观园林专项初步设计文件交付龙海城投公司造成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理由不能成立。龙海城投公司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5条约定“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反诉要求合立道公司返还定金1227497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设计合同第五条说明第2点约定“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因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2017年6月17日,合立道公司向龙海城投公司发出《设计费请款函》也将定金1227497元计算在设计费里面,故定金应抵作设计费,合立道公司请求没收龙海城投公司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227497元,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关于合立道公司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及设计费的问题。1、关于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从合立道公司提供的《规划设计审核决定书》、《终止函》及龙海城投公司提供的设计费请款函、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单等证据可以证明:由于龙海城投公司未能提交初步勘察资料给合立道公司,且龙海城投公司发函要求终止合同,合立道公司未能完成初步设计工作,本案中合立道公司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为方案及初步设计的部分工作。合立道公司诉称,由于龙海城投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合立道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及设计费应适用合同第7.1条的约定,即“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比例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合同无效,双方应根据合立道公司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作量据实结算,合同第7.1条约定的“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应作为本案设计费的支付依据。2、关于设计费的问题。从2017年6月17日合立道公司向龙海城投公司发出《设计费请款函》及龙海城投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合立道公司支付设计费4091656元的行为看,双方对截至2017年6月17日,合立道公司完成的工作量总平及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及龙海城投公司应付的设计费4091656元均无异议。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初步设计(含概算)收费估算为人民币818.331万元整(含初步设计及概算专家评审费),设计费支付进度如下:第一次,占总设计费15%定金,估算付费额1227497元,付费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第二次,占总设计费35%,估算付费额2864159元,付费时间为总平及单体优化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设计人提交付款申请后30日内支付;第三次,占总设计费40%,估算付费额3273324元,付费时间为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取得发改批复后,设计人提交付款申请后30日内支付;第四次,占总设计费10%,估算付费额818330元,付费时间为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设计人提交付款申请后30日内支付。该条款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是根据设计人合立道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量经审批通过后确定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情形,因此,可以作为本案工程量及工程款支付依据。由于合立道公司未再向龙海城投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因此,合立道公司请求按合同7.1条约定主张龙海城投公司应再支付设计费3200528.7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龙海城投公司与合立道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进行公开招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及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合立道公司完成的总平及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龙海城投公司应支付合立道公司第二次设计费。合立道公司和龙海城投公司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龙海城投公司已经根据合立道公司的申请支付了第一次及第二次设计费共计4091656元。之后,合立道公司未完成初步设计,其主张龙海城投公司应再支付设计费3200528.7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的负担问题,应由当事人各自承担,因此,合立道公司请求龙海城投公司支付律师费,不予支持。龙海城投公司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合立道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龙海城投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42962元,由合立道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9280元,由龙海城投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合立道公司为证明自已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3860号《公证书》。欲证明案涉项目由龙海城投公司负责招标工作。案涉项目属于南太武滨海区重要地段的建筑工程,龙海城投公司系根据闽委发【2014】20号、闽建[2015]1号文之精神,并经龙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征集设计方案。证据二(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3861号《公证书》,欲证明合立道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函确认参与案涉项目方案征集。证据三闽建筑【2016】38号《关于公布2016年度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欲证明合立道公司是2016年度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经龙海城投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合立道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且不能证明合立道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经本院审查认为,对合立道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因龙海城投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确认。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本院也予以确认。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合立道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6月29日龙海城投公司向合立道公司支付设计费4091656元”有异议,认为4091656元其中1227497元是定金,剩余的才是设计费外,合立道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龙海城投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将结合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二、龙海城投公司应向合立道公司支付多少设计费的问题;三、合立道公司是否有权没收定金1227497元的问题。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本院认为,龙海城投公司与合立道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本案龙海城投公司属国有控股的企业,该项目位于龙海市南太武高新区,属于龙海市南太武滨海新区重要地点的建筑工程,根据《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2015年2月1日实施)第二条之规定“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经龙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征集建筑设计方案,并邀请四家设计单位进行投标。合立道公司作为福建省勘察设计龙头企业根据龙海城投公司的邀请招标提交设计方案并中标,为合法有效的招投标,依据该招投标结果签订的设计合同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设计合同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从而认定设计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属适应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龙海城投公司应支付合立道公司多少设计费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中合立道公司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为第一阶段方案及第二阶段初步设计的部分工作。对于合立道公司完成第一阶段方案的工作量,双方均没异议。合立道公司完成的第二阶段初步设计的部分工作,合立道公司在一审时有提供“光盘”为据,且一审法院也已认定合立道公司完成的第二阶段初步设计的部分工作,龙海城投公司也没有上诉,因此,合立道公司已完成的第二阶段初步设计的部分工作应予确认。但是,因2018年4月17日,龙海城投公司向合立道公司出具《关于龙海市南太武滨海新城(港尾)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工程设计合同终止的函》时,合立道公司并未向龙海城投公司移交第二阶段初步设计的部分工作成果,至起诉时才提出完成第二阶段初步设计的部分工作,因合立道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存续期间完成了第二阶段初步设计的部分工作,因此,合立道公司要求支付第二阶段初步设计的设计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合立道公司是否有权没收定金1227497元的问题
本院认为,合立道公司无权取消定金1227497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说明第2点约定:“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因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2017年6月17日,合立道公司向龙海城投公司发出《设计费请款函》也将定金1227497元计算在设计费里面,定金已抵作设计费,该定金已作为合同给付价款的一部分,现合立道公司上诉请求没收龙海城投公司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227497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立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正确,但认定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无效不当,应予纠正,上述瑕疵纠正后不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62元,由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郭兰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阿娇
书 记 员 曾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