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4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1号301至3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95267D。
法定代表人:张惠莲
被执行人: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1号一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9265097F。
法定代表人:翁国亮。
申请执行人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304执4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本金人民币2747829.48元及相关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案件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震
审判员 翁文清
审判员 郑志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林梦周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