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泉市***寄售商行、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81民初506号 原告:龙泉市***寄售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南大洋三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81MA2FWP8Y61。 经营者:***,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通济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80653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第三人:***,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龙泉市***寄售商行与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龙泉市***寄售商行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寄售商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市***寄售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计1959元,由原告龙泉市***寄售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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