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81民初506号
原告:龙泉市***寄售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南大洋三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81MA2FWP8Y61。
经营者:***,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通济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80653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第三人:***,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龙泉市***寄售商行与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龙泉市***寄售商行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寄售商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市***寄售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计1959元,由原告龙泉市***寄售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