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665号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风珠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E13824C。
经营者:***,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新村三村26幢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通济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80653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莲都区风珠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莲都区风珠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63元,减半收取17731.5元,由原告丽水市莲都区风珠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