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康市瞳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1281号 原告:永康市瞳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善塘村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7933602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80653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瞳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瞳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由原告永康市瞳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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