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1133号
原告:****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团结西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09597002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80653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94元,减半收取4647元,由原告****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