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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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378号
原告:***,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通济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80653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