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378号 原告:***,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通济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80653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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