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3民初8895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