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3民初8895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