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1102民初657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通济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8065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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