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23民初1529号
原告:四川圆舟一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社区信义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青羊园区B-42座。
负责人:***。
被告: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青羊园区高新区B-24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四川圆舟一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圆舟一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权。原告四川圆舟一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圆舟一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966元,依法减半收取3983元,由原告四川圆舟一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冉毅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陈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