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汉市豪艺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681民初912号
原告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青羊园区高新区B区42座。
法定代表人罗登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鄢华利,成都市青羊区新华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广汉市豪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西湖路东段71号。
法人代表许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卿立明,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泰来公司)诉被告广汉市豪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泰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豪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广汉市豪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600992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7年1月19日至还款之日止)现暂计算为4800元给原告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广汉市豪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以房抵款协议书》一份。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确认:截至2016年9月7日止,乙方尚欠甲方款项1010992.00元。据此,甲乙双方在协议中主要约定:1、甲方自愿按照该笔款项的70%(即人民币700000.00元)收取,其余30%(即人民币310992.00元)放弃;2、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许广(丙方)以位于广汉市福州路“威肯郡”项目小区8栋1单元2楼201号,建筑面积100.23平方米的一套房屋作价300000.00元抵偿所欠甲方等额债务;3、尚余款项400000.00元,乙方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甲方。该份《以房抵款协议书》签订后,广汉豪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广未履行以位于广汉市福州路“威肯郡”项目小区8栋1单元2楼201号房屋作价抵偿所欠原告等额债务的义务。经原告了解到,广汉豪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广没有以上述位于“威肯郡”项目小区8栋1单元2楼201号的房屋作价抵偿所欠原告等额债务的履行条件,原告立即催促被告支付其所欠工程款款项1010992.00元。被告分多次支付欠款共计400000.00元给原告,尚欠工程款600992.00元没有支付给原告,现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仅尚欠原告货款30万元,因为在双方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书》中,原告已经自愿放弃了30余万元的金额。之所以没有办理房产网签更名,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责任不在被告。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剩余30万元的货款。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意按照30万元货款结算,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予以承认,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欠款金额也做了一致确认,即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万元。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这30万元欠款,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汉市豪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万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9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全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