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9931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煜祺,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82号5楼1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慧。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湉,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成都鑫泰来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