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珂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30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桑园路北侧城中公园旁。

法定代表人:管群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四川珂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9层910号。

法定代表人:杨芸竹,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四川珂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125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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