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珂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珂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港联迪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珂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9层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28850G。
法定代表人:杨瑞麒。
被执行人:攀枝花港联迪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奥林匹克北路8号D座4楼B区1-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6AWC364。
法定代表人:王意。
申请执行人**珂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2022)川0402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攀枝花港联迪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攀枝花港联迪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消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2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证券;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被执行人名下的办公设备另案已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5.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的(2022)川0402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和勋
审判员  亓 龙
审判员  刁仁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补俊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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