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雨浓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雨浓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枝江市城市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583民初1143号
原告:宜昌市雨浓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4205837775672171。
法定代表人:郑祖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97号
法定代表人:熊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少华,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市雨浓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雨浓公司)与被告枝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枝江城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被告枝江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少华、陈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雨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付工程款758142.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枝江市为迎接文明城市创建,整治临街面环境,规范户外广告发布,安装。从2013年2月起,经原被告协商,原告为被告提供枝江市马家店城区等多处广告牌、店招等工程制作、安装,并为被告提供广告位用于公益宣传。后经被告验收投入使用。2016年3月9日,原被告对相应价款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被告共下欠工程价款758142.40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枝江城管局辩称,欠原告工程款758142.40元属实。枝江城管局按照上级要求为迎接枝江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临街招牌设置,发布文明城市创建的公益广告,枝江城管局要求原告从事了制作公益广告和店面招牌,但该承揽业务因时间紧,任务重,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导致制作工程款得不到审批。被告对原告的承揽价款无法支付。2017年8月14日,原被告协议原告下欠被告广告占道费259978元,原告同意从被告所欠的承揽价款中抵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13年2月起,经原被告协商,原告为被告提供枝江市马家店城区等多处广告牌,店面招牌等工程制作、安装,并为被告提供广告位用于公益宣传。后经被告验收投入使用。2016年3月9日,原被告对相应价款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被告共下欠工程价款758142.40元。事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17年8月14日,原被告协议原告下欠被告广告占道费259978元,原告同意从被告所欠的承揽价款中抵扣。
上述事实有枝江城管局制作清单、城管广告位费用清单、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根据双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的数量、质量等制作了广告牌、招牌并安装。被告应按约定给付报酬。原告下欠被告广告占道费259978元,双方达成协议从被告所欠的承揽价款中抵扣,按双方协议办理,即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承揽价款498164.4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枝江市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市雨浓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价款49816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3元,减半收取计4387元,由被告枝江市城市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继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别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