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

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与霍林郭勒市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22民初312号
原告: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耿官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70335985H。
法定代表人:杨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林郭勒市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霍林郭勒市兴霍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58132901378XD。
法定代表人:宫贵林,该中心主任。
原告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龙欣)与被告霍林郭勒市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霍林郭勒实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龙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强、被告霍林郭勒实训中心的法定代理人宫贵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沧州龙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3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教学用品,合同总额459000元。之后龙欣公司依合同约定已完全履行义务,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完全成就,被告应当支付全部货款,但至2019年5月13日被告只给付了321300元,尚欠137700元货款未付。原告催要无果,只得起诉。
被告霍林郭勒实训中心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欠款原因是我市财政在处理政府债务的过程中造成了资金紧缺,不能按时支付,希望原告谅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0日,原告龙欣公司通过招投标与被告霍林郭勒实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霍林郭勒实训中心向原告龙欣公司采购教学用品,中标价格为459000元;签订合同付中标价30%,设备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付中标价40%,2018年5月1日前付清剩余30%(其中,甲方预留10%作为质保金,1年后如产品无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原告龙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经被告霍林郭勒实训中心验收合格。
同时查明,被告霍林郭勒实训中心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付款321300元,未付货款为137700元。
以上事实由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书、政府采购验收单、银行业务回单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龙欣公司与被告霍林郭勒实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原告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并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给付货款。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书的付款条件,所欠货款为总货款的30%,被告应在2018年5月1日前给付总货款的20%,即91800元。在一年后给付剩余10%的货款,即45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霍林郭勒市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1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45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霍林郭勒市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崔希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广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