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马丽萍与上海蚁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58562号
原告:马丽萍,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杭州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西湖区学院路50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峰,男,该公司销售经理,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北京蚁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18层(团结湖孵化器0989号)。
负责人:金正一,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蚁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八字桥路288弄4幢16号。
法定代表人:黎阳,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马丽萍与被告杭州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北京蚁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上海蚁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联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早于马丽萍向我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且其公司所在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马丽萍以要求联创公司、北京蚁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上海蚁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向其支付绩效工资、饭补、交通补助、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报销款、销售提成、未休年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9834号裁决书。马丽萍与联创公司均不服该裁决结果,马丽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联创公司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马丽萍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移送案件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6民初7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马丽萍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马丽萍提起劳动争议之诉,联创公司所在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据此,本案应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也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