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71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401A24室。
法定代表人:廖曙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湘辉,湖南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百脑汇数码港A栋12层31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湘0111民初71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户名为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营业部,账号为43×××74_1)。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营业部43×××74_1账户上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顿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