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2执40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3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暂未全部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102执401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龙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