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7198号
原告: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401A24室。
法定代表人:廖曙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湘辉,湖南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百脑汇数码港A栋12层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顿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