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707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品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品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20元,由原告湖南品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香玲
书记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