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执3678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统艺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吴兴大道中98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州凤凰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北路97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沈柏根,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州统艺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50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州凤凰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浙0502执367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州凤凰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636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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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朱 旻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沈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