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统艺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02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执行人:湖州统艺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吴兴大道中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州统艺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州统艺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502执9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