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磊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磊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525号
原告:山东磊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泰山路以北七里河西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陈红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青,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磊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磊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磊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磊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磊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岩
书 记 员 聂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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