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磊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1民初389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原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任培忠,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磊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06446978,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泰山路以北七里河西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陈红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坤,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军,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军高,曹县庄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曹县庄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任培忠与被告山东磊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信建设公司)、张海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鲁1721民初3896号民事裁定:冻结磊信建设公司、张海军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有价证券)22万元。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和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和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汪振东、任培忠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山东磊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海军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有价证券)22万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共计3770元,由原告***、汪振东、任培忠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项本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冉玉国
书 记 员 韩青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