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佳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温岭市佳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滨海镇新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1民初1219号
原告:温岭市佳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泰星村5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滨海镇新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新南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岭市佳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滨海镇新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温岭市佳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佳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佳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