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民终1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香港街荷花楼。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30号省气象局综合楼(滨江苑)11层B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法***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建设随州分公司)、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并非平安建设随州分公司的负责人,***支付《协议书》约定的价款时将款项汇至**指定的个人账户,因**是否是平安建设随州分公司的员工、是否具有代理权是本案事实认定的关键,应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并根据本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需对案涉《协议书》上的公章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亘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