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1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1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8号江景大厦B栋22楼。
法定代表人:胡同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劳仲东办调字(2015)第99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标的额17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5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155.00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魏奇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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