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段喜平、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辖终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30号省气象局综合楼(***)11层B室。
法定代表人:夏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5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认为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九江市都昌县,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本案借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给付货币,其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地为武汉市江岸区,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卫
审判员*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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