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民初23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30号省气象局综合楼(***)11层B室。
法定代表人夏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减免。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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