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108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申请人***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尚德街北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A座2单元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高峰。
关于***申请***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34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一、二、2020年7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2020年7月2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到被申请人名下有车辆两辆分别为豫A×××××、豫A×××××已查封但是没有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三、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2020年8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五、2020年8月20日与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以及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91民初34127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