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6374号
申请执行人代灵花,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被执行人***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尚德街北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A座2单元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7YRU7Y。
法定代表人杨高峰。
关于代灵花申请执行***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豫0191民初34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郭海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8月19日两次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其收到传票后于2020年9月20号到庭;5.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并记录在案6.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郭海峰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40565.3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