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49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中央广场A座2单元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8644095T。
法定代表人:杨高峰。
关于***申请执行***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34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16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4月16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向被执行***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向***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5月2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6月16再次对被执行人***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如需调查财产线索,可向我院申请调查令,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