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5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尚德街北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A座2单元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高峰。
关于**申请执行***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34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报告财产;
二、于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已进行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三、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如期接受传唤,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四、于2020年5月2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五、于2020年6月28日到被执行人身份登记地址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士燚
书记员米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