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358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峰,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尚德街北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A座2单元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8644095T。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雷,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诉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峰,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1162000元(利息、违约金以4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18日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止,以后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2018年4月17日,田书舟与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田书舟借款5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止,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田书舟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偿还本金130万元。田书舟与二被告又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田书舟借款4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8%,二被告未按约还款的,除应当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田书舟支付违约金。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田书舟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同时已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到了二被告。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4月17日,田书舟与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出借方为田书舟,借款方为被告郑州仁峰,保证方为***,协议约定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田书舟借款5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借款转入被告仁峰公司银行账户;若被告仁峰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应当按照逾期还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被告***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7年10月17日,田书舟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被告郑州仁峰转款250万元;2017年10月18日,田书舟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被告郑州仁峰转款200万元;2018年4月17日,田书舟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被告郑州仁峰转款95万元。
2018年10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还款20万元;2018年10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还款30万元;2018年10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还款80万元。共计还款130万元,尚欠本金415万元及利息。
2018年10月18日,田书舟与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借款金额为415万元的《借款协议》,出借方为田书舟,借款方为被告郑州仁峰,保证方为***,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8%;借款转入被告仁峰公司银行账户;若被告仁峰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应当按照逾期还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被告***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郑州仁峰出具收据一份。
2019年11月20日,田书舟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田书舟将对二被告的债权415万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转于原告***。同日,告知被告仁峰公司债权转让事宜,并发送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2018年4月17日,田书舟与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后,被告***还款130万元,尚欠本金415万元及利息。2018年10月18日,田书舟与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借款金额为415万元的《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8%和逾期还款违约金。2019年11月20日,田书舟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田书舟将对二被告的债权415万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转于原告***,并以短信及书面方式通知被告郑州仁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郑州仁峰偿还借款本金4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年息24%,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415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92元由被告郑州仁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萌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