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031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尚德街北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A座2单元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高峰。
关于***申请执行***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6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三、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至本院;
五、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截止2020年8月1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