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7517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378-386号(全幢)2层20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女,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笨鸟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丁香路1号12幢1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被告重庆笨鸟标牌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