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执23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悦鑫宅区。
被执行人:吉首市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25号(大地飞歌楼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首市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0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310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雷 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