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执23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悦鑫宅区。 被执行人:吉首市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25号(大地飞歌楼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首市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0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310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雷 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