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5518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塔山路48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FUFF5W。
法定代表人:鲜文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唐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方腾
书记员**